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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  基地信息          主办:基地管理部    

 

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

 

   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,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、调解、仲裁、诉讼等途径解决。

   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、内容发生争议的,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。

   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,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。

   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,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。

   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,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、重作、更换或者恢复原状。

   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,造成权利人损害的,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,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。

   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,可以单独适用,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。

    侵害物权,除承担民事责任外,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,依法承担行政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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